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11月19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四川富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富元基金”)因存在多项违规行为被出具警示函,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罗克难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同样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三项违规行为曝光
根据监管部门调查,四川富元基金在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开展中存在三方面违规情形:
一是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作为专业私募机构,其核心业务应围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合规范畴展开,跨界经营无关业务可能导致风险外溢,违反《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
二是公司从业人员、办公地址信息未及时更新。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是私募基金运作透明度的基础,该行为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三是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投资管理是防范利益冲突的关键环节,制度缺失可能引发合规风险,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下称《私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监管依据与追责逻辑
四川证监局指出,罗克难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按照《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运作和信息披露行为承担最终责任”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监管部门依据《私募条例》第三条第四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及《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对四川富元基金及罗克难分别作出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后续权利与市场影响
根据决定书,四川富元基金及罗克难如对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值得注意的是,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将对四川富元基金的市场声誉及业务开展产生潜在影响,未来在产品备案、投资者信任度等方面或面临更高合规要求。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案例再次凸显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全链条合规”的监管导向,机构需强化内部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避免因细节违规触发监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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